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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移送中撤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訴訟管轄 閱讀(2.71W)

一、管轄移送中撤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管轄移送中撤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管轄移送中撤訴不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撤訴,在人民法院已經宣判裁決之後便不可在提出撤訴。撤訴之後的三個步驟,在原告想要撤訴之前一定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批准之後才算撤訴。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於原告自願。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於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式開始之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後,只有通過法定程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並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並作出是否准許撤訴的裁定。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關於在什麼情況下准許撤訴,什麼情況下不准許撤訴,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於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准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二、管轄權異議撤回的步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法院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2、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後,尚未作出駁回或移送裁定的,或雖作出裁定但未送達雙方的,或雖送達雙方而雙方未提出上訴的。如查明原告確無蓄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訴法院撤回起訴的,可變通考慮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轄權異議後,作出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據情況將相關經過、原因記錄在卷。

3、如果受訴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訴,受訴法院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該院不能再作出准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應將原告的撤訴申請移送他院審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請撤訴。

民事糾紛案件在被法院所受理之後,可能會發生管轄權移送、撤訴等的情形,但是案件的審理必須要遵守既定的流程,不得是向撤訴就可以撤訴,而是需要在管轄權移送之前,就由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的請求。若被告想換個法院審理此案件,也需要在提交答辯狀時,就提出管轄權的移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