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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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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的後果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的後果是什麼

(1)終結訴訟程式。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訴訟程式便告結束,人民法院不能對案件再繼續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這是撤訴的最直接的法律後果。

(2)訴訟費用由撤訴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撤訴的,由撤訴的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但減半收取。

二、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撤訴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應該謹慎作出撤訴的決定,在被告方還沒有履行應盡義務之前,若原告撤訴,一般的民事糾紛在撤訴後也能重新起訴,可如果是離婚案件,撤訴後沒有什麼新情況在6個月之內又起訴的話,法院是不會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