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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原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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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原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原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二、離婚訴訟中原告必須出庭嗎

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只能就財產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無權對身份關係方面的權利進行處分,如不得代替當事人同意離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訴訟當中,原告、被告不出庭的情況都是有的,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可能被告不出庭的情況要更多一些。然而,此時當事人不出庭,肯定會產生一定的後果。若是原告一方在開庭的時候沒有出庭的話,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看,此時一般是視為原告一方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