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嗎?

訴訟管轄 閱讀(3.11W)

【為您推薦】武昌區律師 鄒平縣律師 興國縣律師 長安區律師 鼎湖區律師 新都區律師 銅鼓縣律師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嗎?

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針對該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時候就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會受理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的有關內容。

一、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管轄權問題是評價民訴程式正當性和判決有效性的標準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從立法原意來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為了充分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與管轄異議權相對應的,是法院就該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對異議權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受理案件的法院負有應當作出異議成立與否的裁定之法定義務,而不論其異議是否有理;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由上級法院對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作出審查,以最終確定其有無。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的有關內容如上所述。管轄權異議涉及到地域管轄權異議和級別管轄權異議。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有關要求,清楚什麼情況該是什麼法院進行管轄。明白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之後檢視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管轄的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