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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走私文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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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走私文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走私文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二、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是指什麼?

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是指《文物保護法》中規定的下列歷史遺留物: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 命運動、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品、美術品;

4、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的、各民族社會制度、生產、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5、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

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品。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