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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上訴能夠拖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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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可以拖多久?

通常情況下上訴能夠拖多久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二、上訴中拖延時間的常見方式有哪些?

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是3個月,通常當事人出於各種原因想延長審理時間,現只正對幾種常見的方式分析如下:

(一)提起管轄權異議、管轄權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拖延訴訟時間的常用方式,通常可以延長1-2個月。

優點是可以確定實現目的,因為管轄權異議有法定的審理程式,法官必須等待管轄權案件審理二審完畢後,才可進行案件的事實審理。

缺點是如果是惡意拖延,通常管轄權一審法院會駁回,二審法院也會駁回,最終還是原一審法官審理,容易給法官造成不好印象,後續事實審理不利。

(二)申請回避

申請審判人員迴避,通常可以延長15天-30天。

優點是可以確定實現目的,因為申請回避是法定權利,在開庭時申請回避,法官應當暫停審理,法院在3日內決定是否迴避,收到決定後,當事人可以複議一次,法院複議決定在3日內作出。

缺點與管轄權異議類似,如果是單純拖延時間,最終迴避申請不成立,還是由原審法官審理,容易給法官造成反感,影響後續審理。

(三)申請延期舉證

通常情況下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是簡易審理15日、普通審理30日。經過計算,本案的舉證期限到7月14日,如果因收集證據需要,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如果法院允許,可以延長15日左右。

優點:由於收集證據需要,申請延期,不會導致法官反感。

缺點:是否准許需要法官批准。

(四)提起反訴

如果由於原告的加害行為給我方造成的損失,我方證據充分,可以提起反訴。在舉證期限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起反訴,依照法律規定,法院需要將《反訴狀》送達原告,並給與原告15日的舉證期限,這樣原定的開庭時間急需要往後延續。

優點:既可以有利抗辯對方的訴請數額,又可以實現延期20-30日。

缺點:如果反訴證據不足,最終會被駁回,並且損失訴訟費用。

(五)假意調解,實則拖延時間

簡易程式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本案審限應該在9月22日截止。由於本案開庭時間定為7月31日,所以如果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宣判應該在判決後15日左右。如果同意調解,以回去做當事人工作為由,拖延時間,如果最終無法調解成功,再要求法院判決。

優點:法官通常願意調解結案。

缺點:通常只能在審限內調解,無法突破審限的限制,而且如果一方明確不調解,法官只能判決。

通常情況下,上訴時限可以拖延三個月。根據上訴案件型別的不同,還有進一步的細分。拖延上訴時限,實際上是我們在上訴過程中十分常用的一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