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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交通責任認定書多久出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6.52K)

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其實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處理的,而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自然需要先對事故責任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之後會向當事人下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通常交通責任認定書多久出呢?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正常情況下交通責任認定書多久出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第六十條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稽核;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稽核。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稽核同意後,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佈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經過了上文的分析之後,大家應該清楚交通責任認定書多久出了吧,在這方面其實我國相關法律中也是有明確的期限要求的,也就是說此時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必須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責任認定書才行。而要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部分的話,也可以在規定時間申請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