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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民事糾紛上訴費多少錢?

判決執行 閱讀(2.68W)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通常情況下民事糾紛上訴費多少錢?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了免交訴訟費的相關情形,不符合法定免除訴訟費情形的需要依法繳納相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結合案情實際以及當地政策規定訴訟費繳納標準確定,收費方式通常包括普通訴訟案件按件收費,涉及財產案件按財產價值累計計算比例收費等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