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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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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關係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都是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但兩者在本質、適用主體範圍、提起事由以及適用範圍上存在諸多差異,應準確予以區分。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一)兩種制度的相同之處

1.兩種制度的立法背景相同。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為虛假訴訟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申請再審的救濟途徑。而隨著虛假訴訟侵害第三人的情形愈演愈烈,僅靠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已無法解決現實存在的難題,因此法律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兩者並存,共同保護受不法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2.兩者針對的都是已生效的裁判。

再審程式是針對已生效裁判的糾錯程式,若裁判不生效,再審程式就無法啟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若裁判不生效,第三人可通過法律賦予的事前救濟程式即參與訴訟,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亦無需提起撤銷之訴。由此可知,兩者都是對生效裁判產生衝擊的救濟程式。

3.兩者都是案外人救濟其權利的非常救濟措施。

由於兩種制度針對的都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為平衡生效裁判的安定性與維護受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矛盾,將兩種制度在程式性質上都定性為特殊的救濟程式。

(二)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

1.兩者適用主體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實體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的常規救濟程式,即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主張權利,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參加訴訟,則可提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我國主要分為輔助性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

對於輔助性第三人,其主要在於輔助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並不承擔實體義務,此類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條件,故該類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銷之訴。對於被告型第三人主要是法院依職權追加的第三人,由於很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故只要其滿足“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即可通過撤銷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第三人申請再審中,根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性質不同,其案外人的情形也不同。根據學界的主流觀點,主要包括物權中的所有人和準所有人。主要包括所有權人、擔保物權人、用益物權人、法定訴訟擔當人等。第三人申請再審的適用主體可能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其範圍遠遠大於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主體的範圍。

2.兩者制度的適用程式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是訴訟程式之外的第三人,他在生效裁判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過程中並沒有參加到原訴訟中,法律即賦予他撤銷原生效裁判的權利,第三人行使這種撤銷權在本質上是啟動了一個以原訴訟原、被告為共同被告的新的訴訟,是為救濟其權利的第一次訴訟,若該訴訟中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當事人仍可上訴,其上訴權有充分的保障。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它是特別的糾錯程式,若案外第三人發現已生效的裁判在程式上有瑕疵或存在實體依據的缺失,損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即可申請再審,若法院同意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式,案件即根據原審審級適用第一審程式或第二審程式。在適用一審程式時,若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上訴,若適用的是二審程式,則裁判即為終審裁判。

3.兩者提起的事由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只要生效裁判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即可提起撤銷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在第三人申請再審中,以“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程式瑕疵和實體依據缺失”為提起事由。只要案外人認為已生效的裁判的審判活動存在程式瑕疵或作出裁判的實體法律依據不足,即可申請法院再審,若事由成立,就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存在一定的聯絡和區別,撤銷之訴主要針對原判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要求判決無效,但是再審之訴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當事人,其主要針對的是法院判決不合理合法而提出的改判重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