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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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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提起反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提起反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是不能提起反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1、理論基礎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我國的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受自認的約束。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當事人主義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惡意的訴訟當事人利用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2、現實的必要性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為必然。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