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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訴處理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訴訟管轄 閱讀(3.27W)

一、按撤訴處理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按撤訴處理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按撤訴處理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起訴後未預繳訴訟費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緣由應為向對方主張權利,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原因是讓法院代自己向對方主張權利,時間節點應為法院向對方告知權利義務時。儘管從表面上看權利人有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由於訴的有效受理以訴訟費的合法繳納為前提,因此,不繳納訴訟費而被按撤訴處理,其提起訴訟的行為自然也被撤銷,而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起訴後未預繳訴訟費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三、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的通知後,既不預交費用,也不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也許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未獲准許後仍不交費的。

2、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半途退庭的。

3、有獨立要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半途退庭的。有獨立要求權的第三人加入訴訟後,假如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要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提起訴訟。

4、無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

按撤訴處理和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撤訴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按照撤訴處理的話,很有可能是原告不交訴訟費,或者在不經法院允許的情況下就無故退庭、不出庭等情形,因這種情況才撤訴的話,一般也很難按照中斷訴訟時效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