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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離婚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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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缺席判決離婚財產怎麼分?

缺席判決離婚財產按照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分割,被告經傳喚缺席時離婚財產的判決是有效的,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被告經傳喚缺席時離婚財產的判決是有效的,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時應注意的問題

鑑於離婚案件缺席判決存在的難點,法院在審理被告缺席的離婚案件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更多問題可以搜尋:餘婧婚姻家庭律師網

第一、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的重點。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絡。如果其親屬也不知道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方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確謹慎的使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送達的方式既要規範又要實用。審判實踐中公告送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採取張貼公告的方式,有的採取登報公告的方式。這些送達方式雖然是合法的,但卻有時是不合理的。因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員,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而外出打工族中,靠體力求生者佔絕大多數,他們不可能看得到國家級的刊物人民法院報或者省級刊物,因而無從得知自己被訴離婚;他們既已多年離開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張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儘量慎用公告送達方式,必須公告送達的,還應儘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時,變兩種送達方式選擇適用為同時適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儘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相關的案件進行判決的時候,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比如說離婚訴訟型別的案件當中對於財產的分割需要依照法律條文平均分配的原則,當然不會因為缺席而就對其進行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