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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由需要寫在起訴狀裡面嗎?

訴訟管轄 閱讀(4.72K)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由需要寫在起訴狀裡面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由需要寫在起訴狀裡面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由是需要寫在起訴狀裡面的;

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

原告:某某,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被告:某某,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的案件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判如所請!

此致

某某人民法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有的學者認為:“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款的規定,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為:“第二百條列舉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裡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四)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根據我國2008年的司法解釋,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需要由與案件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直接向法院提出來,一般在寫起訴狀時就需要把相關的事項註明清楚,同時還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案件的相關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有勝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