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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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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概念

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怎麼寫?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範文

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

原告:某某,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被告:某某,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的案件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判如所請!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的條件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有的學者認為:“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款的規定,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為:“第二百條列舉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裡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四)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根據我國2008年的司法解釋,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應包括原案件原告被告的基本資訊和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的基本資訊,第三人申請撤銷的案件及撤銷理由。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案外人蔘與案件審判的一種方式,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使案件照顧到各利益相關人的利益。但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須滿足法定條件,主體、期限等都應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