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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虛假訴訟存在嗎?

訴訟管轄 閱讀(1.26W)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虛假訴訟存在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虛假訴訟存在嗎?

為了遏制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的發生,同時也為未能參加訴訟而沒有獲得程式保障、卻可能受到判決既判力擴張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我國設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夠通過該制度撤銷他人進行訴訟所形成的錯誤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實現權利的救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點:

(1)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2)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3)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決效力突破相對性進而對第三人產生實際約束力可能造成對第三人不利的風險,為防止這種風險最終轉化為實際損害必須事先加以矯正。判決效力本身只應當約束訴訟當事人雙方,而不應當擴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據一定的利益考量規定了判決效力相對性的例外,此時判決效力會及於涉訴雙方以外的第三人。

由於判決具有形成力,即判決生效後會對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而這種對世性效力帶來的法律效果並不總是與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賦予訴訟當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訴訟利益同時,也應當賦予第三人等量的防禦性或救濟性權利,以保證兩端的權利義務大體相等。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當前我國社會處於矛盾多發的轉型時期,在民訴實務上體現為民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訴訟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意情況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權益的案外第三人卻受司法機關被“騙取”的生效判決效力擴張的影響,合法權益被惡意當事人所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