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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要多久結案 | 相關法規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02W)

民事訴訟是指我們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有效的判罰。公民準備相關的資料和民事起訴書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的一種合法途徑。那民事訴訟要多久結案有哪些相關法規呢,下面小編就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大家作詳細的解答,方便大家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你。

民事訴訟要多久結案?相關法規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多長時間結束?

立案時間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訴前財產保全時間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

申請證據保全時間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百十一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

當事人舉證時間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簡易程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申請證人出庭時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

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簡易程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上訴的時間

對判決不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訴,對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5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天,在判決和裁定的最後一部分內容中會有相應的提示。從領取相應文書的次日起算。

二審的時間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如何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

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訴是兩個訴訟行為的結合:一是上訴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請求,有沒有違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應准予撤訴的情況,並據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有這兩個訴訟行為結合起來,撤回上訴才能成立。

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訴,當然不存在撤回上訴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宣判,上訴人再無權撤回上訴。

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判決。這裡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內容對上訴期又做了詳細的解釋,如果你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但一定要在法律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