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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交費嗎

訴訟管轄 閱讀(9.62K)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交費嗎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

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

2、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對於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於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

管轄權的確定屬於行政裁定的一種,當事人提出後不會進行聽證,由上級的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流程進行審理,違法法定審理流程的應該向辦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