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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訴訟過審限如何處理

訴訟管轄 閱讀(6.41K)

為了提高我國司法人員辦事的效率,使我國的司法體系都能夠有一個統一規範的管理,在民事訴訟法當中,實際上對於民事法庭在審理民事糾紛的期限是有規定的。就比如說像常見的離婚訴訟請求這種民事糾紛,要求法院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作出審判結果的。下面我們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是,在我國民事訴訟過審限如何處理?

在我國民事訴訟過審限如何處理

一、在我國民事訴訟過審限如何處理?

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也為了督促法院辦案,法院審理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要延長的,需要取得本院院長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在規定的限期沒有審結案件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反映:

1、向同級檢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

3、向上級法院反映。

二、民事審判審限的含義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誌著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三、民事審判審限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3、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原告方可以向當地的檢察院反映,或者向上級法院反映,如果有可能的話,也可以直接下法庭的院長反映這個情況。因為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審結案件的,只有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而且經過上一級的法院批准以後才可以延長時間的,但是也不可以無限期的延長,都有著時間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