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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76W)

一、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抵押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所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關係成立之後,債務人屆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在什麼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範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在實踐中,抵押擔保是為了保障主債權債務的實現而設定的,可很多人只知道設立抵押擔保,卻不知道自己應該如何去設定抵押,以及如果超過了抵押擔保的範圍應該怎麼辦等。對於這些問題,如果您也不是很清楚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