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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18W)

一、什麼是抵押權

可以被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抵押權,是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能依照法律規定就擔保的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涉及抵押權的法律關係中,為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享有擔保財產變價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二、可以被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能用來抵押的財產必須是獨立特定的,同時具有交換價值和讓與價值。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類:

(一) 建築物和其土地附著物,主要是房產一類的不動產。

(二) 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三)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 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運輸工具,例如貨車等。

(七)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被監管的財產能用來抵押嗎

被監管的財產能否用來抵押,主要看我國法律對抵押物的禁止規定,一下幾項涉及的財產不能用於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除外,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但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除外。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也就是權利有瑕疵的財產。如果權利歸屬不明確,用於抵押就可能會造成其他人權益的損失。因此凡所有權不明的財產都不能用於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雖然所有權仍屬於財產所有權人,但這些財產處於被強制狀態,在被強制期間,非依法律法規規定,任何人不得佔有、使用、處分該財產。《民法典》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抵押。

由此可知,財產被監管後,當事人沒有處理財產的權利,因此被監管的財產不能用來抵押。

雖然設立抵押確實能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並不是所有財產都能用於抵押,在法律上有不少限制。因此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要對抵押財產進行審查,對該財產的性質和權利歸屬作一個瞭解,然後再確定是否設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