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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合同條款承載著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合同內容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協商一致後便形成合同條款,一般包括: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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