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管轄權異議組織聽證嗎

訴訟管轄 閱讀(1.25W)

不需要,法院自會裁定。經法院書面審查,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不好確定的,或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爭議較大的,當事人要求質證的,受訴法院應採取聽證的方式審查(準開庭模式)。

民事管轄權異議組織聽證嗎

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全文》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確定管轄權的證據也是程式方面的證據,只有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證據才能明辯真偽,才能得到程式的公正,乃至實體的公正,所以管轄權聽證非常必要。受訴法院可在收到管轄權異議後7日內組織當事人聽證,由當事人就管轄權異議的主張提交證據並相互質證、辯論。聽證法官根據聽證情況在8日內作出裁定。

原告或是被告對於管轄權有異議的時候可以提出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是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好它。對於管轄權異議需要提起但不知道該怎麼做的時候你可以找律師來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 :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的管轄權出現異議時,一般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裁定。無法裁定的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確定這類案件的管轄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案件進行調查判決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