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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轄權異議申請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的法律文書。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中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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