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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反訴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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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要權提起反訴,但對反訴的時間、條件、形式、範圍,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訴,哪些案件不適用反訴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訴。

不適用反訴案件有哪些

1、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訴訟程式,對當事人的稱謂也不同。在和一審程式中,稱為原告、被告;第二審程式中稱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審原告)、被上訴人;在審理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搞訴引起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式中,當事人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在執行程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從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為,只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才能提起反訴。沒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不能提起反訴。

2、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特別程式是民事審判程式中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審理特殊型別案件所適用的程式。特別程式對審級、審限、當事人的稱謂及審理程式均做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審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別規則,這類案件沒有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原告與被告),只有利害關係人,而且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民事權益之爭。特別程式一般也不因起訴而開始,而是因利害關係申請而開始。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是各種各樣的,沒有統一的物件,也沒有共同的審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式審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達後立即生效,不得上訴,即實行一審終審制。從以上的情況看,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備反訴的特別,所以此類案件不適用反訴,其中包括: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所適用的程式,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所適用的程式,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的程式等。

3、某些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人身權的案件不適用反訴。首先是離婚案件不適用反訴。離婚是當事人重要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對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作出裁判,而且要對子女撫養以及財產關係作出裁判,使之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當事人離婚後,雖然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滅,但是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係不能消滅,故離婚本訴應對涉及到的關係都一併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請求。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於反訴,如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依據原告離婚的請求要求原告給予損害賠償,而不是反訴。

從上述三個概念的含義看,當事人所盡的義務都是法定的,這種法定義務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這類案件不存在反訴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但是,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