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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決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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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決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決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已過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二、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三、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四、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自訴案件的話,一定會在通知書當中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存在爭議,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其實,自訴案件起訴之前最好還是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