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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民事訴訟法撤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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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的撤訴?

如何解讀民事訴訟法撤訴規定?

撤訴,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在判決宣告前,全部放棄自己訴訟請求的行為。撤訴是原告的一項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作為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主人,可以以主張的方式行使權利,也可以以不主張的方式放棄權利。所以撤訴和起訴有共同點,它們都是原告處分權的體現,其行使都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起訴和撤訴是否發生原告希望的法律後果都要取決於人民法院的決定。

對於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原告在判決前,可以撤訴;但是原告撤訴是否准許,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原告的訴訟違法,不但不能撤訴,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如果原告的撤訴法院沒有支援,訴訟程式就必須繼續進行。原告仍然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如果在接下來的審理過程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一般說來,原告撤訴僅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沒有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在一定條件下,原告還可以起訴,再次要求通過司法程式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比如,在訴訟過程中,由於證據不足,人民法院無法查清案情,原告也無法勝訴,而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原告在短期內不可能提供,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取。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決,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原告在撤訴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獲取了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新的證據,就可以就同一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亦不得隨意撤銷。

三、撤訴有哪些法律後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是否准許撤訴是要依據一些條件的。原告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判決之前,而且要自願、合法。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對撤訴的申請,可以批准,也可以否定。並且,撤訴會對雙方帶來一些法律後果,訴訟時效會重新計算。以上就是小編對民事訴訟法撤訴規定的一些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