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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送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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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後,若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在書寫訴狀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人民法院受理訴訟請求後,會盡早安排開庭時間,並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送達的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寄送傳票。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送達的規定?

一、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送達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第八十六條 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一百三十二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託法院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委託送達的,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託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傳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傳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第一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的送達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二、關於送達的一般要求

1、送達主體的界定

民事訴訟中,送達的唯一法定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其他文書的行為都不能稱為送達。人民法院委託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交訴訟文書的,不產生送達的效力。當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遞交文書,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程式。

2、適用的程式範圍

送達系民事訴訟程式,只發生於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在訴訟外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送交其他文書的行為,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送達,但並不排除送達程式的適用,可以參照適用。

3、送達的物件範圍

送達的物件是全體訴訟參與人,通常為當事人、證人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為訴訟參與人的,也可能成為送達物件。

4、送達的文書種類

送達的文書僅限於訴訟文書。具體而言,包括人民法院製作併發給當事人的判決(調解)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和指導當事人訴訟行為用的文書,比如通知書(受案、應訴、舉證、合議庭成員告知等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上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支付令等。人民法院內部用的報告、函件類文書不適用送達程式,當事人之間自行交換無須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也不適用送達程式。

5、送達方式的選擇適用

民事訴訟送達的方式和程式是法定的。送達主體即人民法院不得隨意創設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送達方式。人民法院以非法定的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屬程式違法,不產生送達效力。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依次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七種以及涉外的外交送達和條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系傳統的送達方式,電子送達系資訊化時代的產物。傳統的六種送達方式的順序安排隱含了立法者對送達方式優先性選擇的傾向性意見。直接送達系首選,直接送達遭遇當事人拒絕的,適用留置送達。直接送達與留置送達均無法送達的,適用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應嚴格限制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優先次序選擇送達方式。對於電子送達,其適用以受送達人的同意為前提。

我們看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送達傳票,其他主體的送達行為是不會發生送達的法律效果的,並且,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傳遞。若遇到當事人拒收的情形,視為送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