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包括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要符合哪些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並非簡單的去當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過如果涉及行政複議的就較為複雜一些,有時候行政複議機關可能作為共同被告;
(3)符合行政訴訟規定的受案範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就是說由哪個法院受理,如果去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是不會受理,最終只會造成時間的浪費;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提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的程式性規定中,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包括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等,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是需要首先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才符合法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