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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我國《商標法》第39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該法第40條又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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