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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法院如何處理

一、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再次申請執行。

債務糾紛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四十四條

執行財產刑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一)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被撤銷的;

(二)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執行死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被判處罰金的單位終止,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

(五)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終結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有被隱匿、轉移等情形的,應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