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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開庭後判決書最遲多久能下來?

判決執行 閱讀(2.68W)

一、開庭後判決書最遲多久能下來?

法律規定開庭後判決書最遲多久能下來?

1、開庭結束最遲多久才宣判結果,沒有明確規定。

2、但對審理期限作出規定:

(1)第一審以普通程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有特殊情形經批准可以延長;

(2)第一審以簡易程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

(3)進行二審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訴訟法開庭程式是什麼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開庭之後多長時間可以在判決書,實際上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就是需要儘快的完成案件的審理,這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法律明確的規定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都是有審理期限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