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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案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判決執行 閱讀(2.5W)

一、調解結案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調解結案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能否提起再審,在實踐中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就有爭議的問題經過協商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就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當事人對調解解決的案件不能提起再審,這種說法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調解協議雖然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協商達成的,但從實際情況看,確實還存在違背當事人意願強迫調解、違法調解的情況,也存在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情況。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具備以上條件,還需考慮是否有下列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項即可申請再審。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調解書的申請再審,當事人應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經調解的案件可以再審,不過要滿足三個條件。該案件已經經由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具有法律效益。該案件在結果上存在一些爭議與錯誤,第三個在該案件法律生效的兩年之內,就可以申請再審案件。因此也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申請再審的,必須要符合適當的條件才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