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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嗎?

判決執行 閱讀(9.05K)

一、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嗎?

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嗎?

可以申請再審但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

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主體及條件: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二、再審申請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2、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當事人雙方在經過人民法院調解之後,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同時在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上簽字之後,又對調解書的內容反悔,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需要注意一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比如是原婚姻關係已經解除這樣的判決和調解書是不能申請再審的,再審也沒有任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