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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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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嗎?

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嗎?

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主體及條件: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規定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二、再審申請材料應該準備哪些?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所以調解書只要是當事人可以找到新的證據證明內容有侵害其權益的地方,那麼就可以申請再審,或者當事人覺得對調解書不服從那麼也可以申請再審。但有一些情況,調解已經生效,就不能夠再審了,比如說涉及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相關判決和調解,都不可以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