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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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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可以的。

當事人因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而上訴後,如果被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原審法院仍然是按一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原審法院在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仍然屬於一審判決,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服的,仍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三、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發回重審不等於二審,再審和上訴也不一樣,其實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存在著爭議的話,只能是上訴,再審建立在二審都已經終結了的基礎上,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再審跟刑事案件當中申訴的性質差不多,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是最終判決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