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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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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二、民事調解書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確定會產生效力,原先有所爭議的法律關係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從此不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

2、當事人達成調解書之後,在法律上爭議已經得到解決,自然訴訟也就會結束。

3、民事調解書生效之後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民事調解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裡。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雖然民事調解書不能上訴,但法律也沒有規定任何情況下對民事調解書都不能申請再審,比如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調解建立在原告跟被告自願的基礎上,如果法院強行以調解方式結案,這種情況下調解協議書肯定是有問題的,不過申請再審是需要提供確切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