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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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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的條件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不僅是被告是明確、具體、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區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須是適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屬於程式上的問題,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

關於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以下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

1、公民。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法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具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進行訴訟。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其他組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庭審;有一定組織機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也可以參加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