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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1.23W)

一、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以下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援,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援。

二、裁定駁回起訴後多久可以再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後十日內可以再次起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被法院裁定不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重新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駁回起訴。法院下達駁回起訴的裁決之後,10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訴,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會受理。駁回起訴就是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駁回訴訟請求,一種是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