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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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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爆炸物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非法運輸爆炸物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①非法運輸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②非法運輸爆炸裝置的;

③非法運輸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④多次非法運輸爆炸物的;

⑤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