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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的法條依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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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

被告不適格的法條依據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如果不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即可。但是對於原告訴錯物件即“被告不適格”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當然地“類推適用關於原告不適格的規定”,習慣性地用“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案件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我們作為民事糾紛的主體的話,是需要注意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請求損害賠償的,如果是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後不執行的,此時我們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