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被告不適格的規定,只規定了原告的起訴資格。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三、原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義務?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3、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或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總的來說,被告不適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被告是否具有訴訟資格是需要根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分析的,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如果被告跟案件沒有任何關係,這種情況就可以認定成被告不適格,被告不適格的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