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虛假評估報告如何認定的?

判決執行 閱讀(6.09K)

一、虛假評估報告如何認定的?

虛假評估報告如何認定的?

構成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需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的主體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二是資產評估機構和專業人員具有主觀故意行為;

三是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或結論與事實不符。

法律法規對資產評估“虛假”的界定更側重於評估結果,對評估程式幾乎沒有規定,但通過現實認定的案例能夠發現,司法部門往往是通過評估程式中存在的問題來推斷評估結果“虛假”的。

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對應的,簡單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定義,虛假資產評估可理解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通過對虛假的資產,或對資產進行虛假的評定、估算,並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的行為。

可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僅僅是資產評估工作的一個環節,因此,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是不能與虛假資產評估等同的。資產評估的“虛假”外延更大,主要表現為,虛假資產評估在主觀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客觀上既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內容的虛假,也包括評估程式虛假、評估依據虛假、評估檔案虛假等等。監管實務中,認定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時,往往難以判斷評估結果是否失實的時候,是否履行評估程式便成為很好的突破口,我們從上述定義理解,這種邏輯帶來的問題是,人們會順其然地把評估程式的虛假等同於評估報告虛假,在現實判罰中,將虛假資產評估與虛假評估報告相混淆,直接擴大了虛假評估報告的範圍,對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二、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承擔什麼責任?

評估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譭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含有虛假、不實、重大遺漏、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認定虛假評估報告時,需要滿足三個要件,首先,由專業的機構進行認定;其次,該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主觀故意過錯行為;第三,該報告中的認定資產與實際資產嚴重不符。評估機構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需要停業整改,獲得非法收益的,要沒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