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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是合法的?

土地徵收 閱讀(1.13W)

一、如何確定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是合法的?

如何確定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是合法的?

判斷標準:

1、判斷出具評估報告的主體即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估價業務。其中,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從事城鎮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業務。

2、判斷選擇評估機構的方法是否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者隨機選定來確定。也就是說協商自主選擇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徵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3、判斷房屋徵收評估報告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內容方面,評估機構應該堅持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擾,按照市場比較等估價方法,同時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要求,“對被徵房屋價值的徵收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4、判斷評估報告的產生程式是否合法。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依次進行如下工作:

(1)實地查勘形成記錄,並讓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或者蓋章;

(2)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並進行公示;

(3)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4)對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的疑問進行解答;

(5)對提出評估複核請求的,應當告知評估結果。

可以說,未按上述流程操作而產生的評估結果是具有程式瑕疵的。

5、判斷評估報告是否超出了有效期限。通常情況下,評估報告的有限期是一年,期限屆滿後自動失效。

6、判斷是否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徵收人。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徵收人是必經程式,若不進行送達不但損害當事人的知情款,也實際上剝奪了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房屋評估報告必須經由合法的評估機構出具,這樣在房屋拆遷、房屋轉讓等活動中,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和出售的價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評估機構的評估活動必須進行實地考察,即對被評估的房屋進行勘探之後才能出具評估報告,不得依據他人描述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