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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罪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法規 閱讀(1.47W)

一、虛假廣告罪管轄權規定

虛假廣告罪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1、法院的管轄權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2、立案的管轄權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二、如何認定虛假廣告罪

認定虛假廣告罪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使用者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屬於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可以適用民事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二)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