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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判決執行 閱讀(2.33W)

一、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並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和利益相關的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怎麼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異議的不是案外人異議。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它既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全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部分所有權利。實踐中,案外人所主張的能夠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物權,即所有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或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異議是最常見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也可能是債權,如案外人可能對執行的標的物有租賃使用權、買回權、借用使用權,或者有請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這個標的物的權利。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是構成案外人異議的前提條件之一。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案外人異議。

(3)一般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負責,但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法律文書也由相應法院執行,因此,常常會出現生效法律文書制定的主體與執行主體不同。

(4)案外人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異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5)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負有舉證責任。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闡明事實。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在生活當中對於普通人來說有的問題自己可以解決,但是有的問題是自己解決不了的,當解決不了的時候,便會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律程式會涉及到執行異議的問題,執行異議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提出來的,需要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