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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執行中的執行異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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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執行中的執行異議規定是什麼?

委託執行中的執行異議規定是什麼?

委託執行中的執行異議規定是可以在執行過程當中提出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這個執行異議程式會產生一些問題:

1、提出執行異議門檻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規定比較寬泛,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只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而不要求預交案件受理費或保證金。即使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也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2、虛假執行異議行為法律風險低。部分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出具虛假收條等提起執行異議,以此抗拒執行,或拖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處罰措施,但司法實踐中,對證據不足的異議申請大多僅作駁回處理,對行為人予以處罰的較少。

3、被執行人蔘與聽證率低。被執行人到場參加聽證的僅6件,增加了查明事實的難度,案外人利用被執行人不到場質證來對抗法院審查,以達到拖延、規避執行的目的。一旦進入執行異議之訴程式,由於公告送達較多,案件審理週期長,增加了申請執行人的訴訟成本,也拖延了執行時間。

4、執行異議駁回率高。大部分執行異議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駁回,一定程度上說明該程式存在被濫用情況。

二、執行異議申請書保證金規定是什麼?

在與執行異議相關的規定中,並沒有要求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需要上交保證金。但執行異議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絡方式。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執行過程當中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來進行執行的,比如說因為存在地域方面的一些差異,委託其他的法院來進行執行,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相關人員認為確實執行行為是屬於違法的,那麼也是可以提出書面的執行異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