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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7.26K)

一、關於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絡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式解決。

第八條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執行異議的含義

(一)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針對兩種情況提出

1、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提出

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在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時,沒有作出裁定,被執行人認為其行為違法,這種情況就是執行異議;

2、對執行標的有不同意見提出

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根據王某申請,查封、變賣李某家中一臺電腦時,趙某得知後提出:這臺電腦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暫存在李某家的,並拿出相關證據,這種情況也是執行異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叫執行異議。

(二)執行異議的提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

2、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

3、必須在執行程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式終結後,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4、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