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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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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申訴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申訴再審的區別是:申請的主體不同。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再審申請的主體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期限不同。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2年內,而申訴沒有時間限制;管轄法院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申訴和再審的相關法律依據

申訴,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行政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決定書,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有錯誤的都有權力申訴。代理申訴,是律師的一項業務。申訴不一定引起再審,受理機關認為原來處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就不引起再審。即使原來處理錯誤的,也不一定申訴後就能再審。

依照《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對某一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法院會根據一系列的證據材料給出最終的裁定結果。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屬於申訴。如果是適用簡易流程處理的一審終結案件不接受申訴的,那麼法院會考慮對案件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