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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是什麼 | 起訴程式有什麼?

辦案流程 閱讀(3.23W)

一、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是什麼,起訴程式有什麼?

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是什麼,起訴程式有什麼?

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物權確認糾紛包括不動產物權確認和動產物權確認糾紛兩類,依其型別,不動產物權確認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大致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的影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如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有什麼?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

5、優先受償權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佔有權,使用權,償還權,償還請求權,優先受償權是留置權的基本法律權利。其中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留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