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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追償權糾紛分類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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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由追償權糾紛分類有什麼?

民事案由追償權糾紛分類有什麼?

追償權糾紛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就是屬於追償權糾紛,也就是案由就應當定為追償權糾紛。追償權糾紛主要指的就是因為追償權而造成的一些糾紛,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

合夥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民法典》第973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夥人內部的追償權。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材料,民事案件中定案的依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必須與該民事案件存在內在關聯。